1 总则


1.0.1 为预防仿古建筑火灾,减少仿古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仿古建筑。
1.0.3 仿古建筑消防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中国传统建筑蕴藏着浓厚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其曲线优美的屋顶、造型简洁的梁柱结构、雕刻精致的木雕和彩绘,构成了完美的结构形式。现代人为了追逐古建筑结构艺术形式,开始了“仿古建筑”的建造。仿古建筑是文化继承和交流的平台,仿古或古建筑的修复是为了继承传统文化、促进各种文化的融合交流和综合创新。仿古建筑要达到最佳效果,那么它的设计建造也必须同真实仿古或古建筑的修复工作保持同等的标准。仿古改造已然成为当下历史文化街区、古街古镇、旅游休闲区等功能分区或街镇的主要方法。这些仿古建筑按照“统一街区风格、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实施建筑结构仿古。仿古立面材质配以仿古代为主的色调,广告牌匾统一采取仿古样式,照明采用具有仿古特色的灯具,体现历史风貌特点和商业氛围。
    仿古建筑建设中,由于其承载历史的特性,一定要考虑其特殊性,不论结构设计还是消防设计都要考虑其复古的特性。这给仿古建筑的建设带来了很多挑战。仿古建筑的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法。
    近年兴建的大量仿古建筑及建筑群:如山东台儿庄古城、成都宽窄巷子、成都锦里、岑溪市樟木古街重建、康县阳坝镇古街改造、汉中协税千年古镇重建、马尾船政衙门重建船政古街、鼓岭历史建筑修复(重建)、怀化洪江古商城五号城区古街古巷修复重建、巍山恢复重建古街、岳阳重建宋代古街、长沙市清水塘古街重建、汶川水磨镇、磐石古街区恢复重建、怀远古街、街子古镇、凤栖山古寺、湖北孝感市小河明清古街、绵竹剑南古街、合川文峰古街、都江堰古街、珠海古街、宝鸡市眉县齐家寨(齐镇)古镇恢复重建、杭州河坊古街、扬州东关古街、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砂铺古街、汝城古街等。
    修建的仿古建筑高度普遍较低,分布分散,主营旅游,常住人口少,流动人员多,火灾隐患多。仿古建筑主要在以下方面有特殊性:房屋鳞次栉比、成连片;建筑规模一般在几十户和上百户之间,一家挨着一家,纵横交错;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无防火分隔(小巷道多);户与户之间仅留人行小道,基本上是“滴水为界”,无法考虑防火分隔;木质结构承重,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四合院建筑,仿古油漆,兼具旅游功能;一般离市区较远,供水不足、消防部门资源缺乏、消防响应时间长。由于要恢复古代时的建筑结构与特点,其结构要求就达不到现行建筑防火规范的要求。现有的专业标准也反映了部分新建筑和古建筑之间内在的不同,但是它不够灵活,因而不足以解决仿古建筑的防火问题。现行建筑防火规范已不能适应该类建筑的需求。
    仿古建筑的防火设计和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工作要具有针对性,要根据仿古建筑的火灾特点和成片的区位特征,在防火措施、灭火救援设备等设计上立足自防自救,并处理好仿古建筑群运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使消防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经当地政府部门或建设部门、文物保护部门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且建筑(群)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防火改造旨在还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仿古建筑或仿古建筑群。文物建筑和古建筑已有自己的防火设计规范,且仿古建筑不等同于文物建筑和古建筑,属于现代建筑,不能按古建筑或文物建筑的相关规范进行管理。此外,本规程不适用于仅进行仿古装饰的现代建筑、活动房屋及旅游车辆停车场。
1.0.3 仿古建筑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其消防专项设计、施工要受仿古部门等的影响和制约,仿古建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系统的管道、管线等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与其他专业统筹考虑,协调一致,以防止出现仿古建筑土建工程完成后,消防专项工程不能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设计、施工的情况出现。同时,为保证仿古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使用中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仿古建筑消防专项工程必须与仿古建筑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仿古建筑方可投入使用。仿古建筑的消防设计、消防专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运营消防安全管理等,涉及专业较多,本条阐明了本规程与相关技术法规的关系。
    与仿古建筑消防安全相关的国家法令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4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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